南 京 师 范 大 学 附 属 小 学
学生违纪惩处细则(修订版)
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《中小学生守则》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及《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》,结合我校教育管理制度,本着促使学生良好习惯养成,规范行为,促进学生成长,杜绝各种违纪现象,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稳定高效,特拟定《南京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学生违纪惩处细则》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:基于教育目的,本细则在全校各年级执行(相应年级对照参看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),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,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,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、责任意识。
第三条 惩戒范围: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,确有必要的,可以实施教育惩戒:
(一)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、管理的;
(二)扰乱课堂秩序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;
(三)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;
(四)打骂同学、老师,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(五)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。
第四条 处理办法:
1. 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,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:
(一)点名批评;
(二)责令赔礼道歉、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;
(三)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;
(四)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;
(五)课后教导;
(六)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、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。
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,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。
2.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,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,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:
(一)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;
(二)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;
(三)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、行为规则教育;
(四)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、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;
(五)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。
3. 小学高年级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,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,并事先告知家长:
(一)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,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、管教;
(二)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;
(三)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,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、行为干预。
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,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,学校可以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。该信息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,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,配合家长、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。
处理决定一式三份并盖章(自己一份,班主任留存一份,教学部门或德育部门留存一份)。即日起三个月后(不含寒暑假)可自己提出书面撤销申请,经班主任根据表现确认批准,方可上报教学部门或德育部门撤销,否则将记录在成长脚印上。
第五条 补充说明: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;对复核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。